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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與教學 / 體育教師課程實施細則

桃園市立內壢高中體育課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之考查:

(一)以80分為基本分數,再就學生出席體育課、課外活動、運動比賽、體育競賽等之紀錄及學習態度、服務精神等表現增減其分數。

(二)分數之增減依本校訂定之辦法評量。

二、凡有下列優異表現者著增加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成績分數:

(一)全學期全勤且服裝整齊者加5分。

(二)學習認真者加1至3分。

(三)熱心服務者加1至3分。

(四)運動精神可嘉者加2至5分。

三、凡違反下列情形者扣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分數:

(一)運動服裝不符規定者依序扣1~5分。

(二)曠課者扣5分。

(三)不遵守秩序者扣3至5分。

(四)體育正課請假者扣2分。

(五)遲到者扣2分。

(六)早退者扣2分。

(七)損壞器材者視情節輕重扣分。

(八)學習精神不良者視情節輕重扣分。

(九)不聽從師長教導者視情節輕重扣分。

(十)暖身操不服口令者扣3分。

(十一)暖身操動作不正確者扣3分。

(十二)暖身操說話不遵守秩序者扣3分。

(十三)違反觀看比賽秩序者亂喊叫等扣5分。

(十四)參加運動比賽舞弊者成績不得列為75分以上。

(十五)體育測驗舞弊者除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外,成績不得列為75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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