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體育課程實施計畫
壹、宗旨:使本校之體育課程實施有所遵循。
貳、依據:
一、部頒體育實施方案。
二、部頒高級中學體育課程標準。
三、視本校體育課程之實際需要擬定之。
參、目標:
一、指導學生鍛鍊身體,促進身心全面發展。
二、啟發學生運動興趣,建立終生運動習慣。
三、訓練學生運動技能,提高身體適應能力。
四、培養學生運動風度,豎立團結合作精神。
五、增進學生體育常識,發揮知行合一效果。
肆、時間場地分配:
一、體育課一、二、三年級,每週授課均為兩小時。(美術班每週授課為一小時)
二、依照本校體育組排定之體育課授課總表、游泳課授課總表與雨天授課場地分配表,至指定場地上課。
伍、體育正課實施規程:
一、本校正課之實施,依照性別,分別上課。依照技能,分組指導。
二、體育正課之教學,除運動技術之演練外;並需講解運動規則,裁判方法,發展現勢,及自我練習方法等內容,藉收教學效果。
三、任課教師應藉各項教材教學時數,課程內容,學生能力,並配合測驗,及校內競賽,編配教學內容。編配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 每項教材,由淺而深,由易而難,各年級應有聯繫,以免重複。
(二) 每節課教材之組成,應注意教材之性質,而有適當之配合。
(三) 每節課教材應適合學生身心之需要以及顧及學生的興趣。
四、體育科各項教材性質互異,而教學對象亦有性別身心之差異,任課教師,應採審慎合理之教學方法,以收預期之效果,課後應檢討得失,以便作為教學之改進。
五、遇雨天地濕,或不適合做戶外運動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設備,做適當之運動,實施視聽教學或講解體育常識等;不應停課或改上其他課程。
六、對於各項教材學習特優之學生,宜輔導其參加本校各項運動代表隊,給予更高層次之指導,以發揮其最大潛能。
七、任課教師上課時,應確實做到下列事項:
(一) 使學生遵守紀律,養成守法精神。
(二) 活動機會普遍均等。
(三) 注意安全防護,避免意外發生,若有受傷情事,應立即送保健室處理。
八、體育正課上課前,各班體育股長,應先向任課教師請示,上課器材及數量;並依規定至體育器材室,借用器材,下課後,負責收回,送還器材室。
九、體育正課教學前,體育股長應迅速集合班上同學,清查出席人數;並向任課教師,報告出席人數,缺席同學。
十、體育正課之教學,學生均須出席;如因身體障礙,或患不宜激烈運動病症者。經公立醫院證明,得申請免上體育課術科;但應隨班見習,或從事簡易運動,行動不便者除外。
十一、學生暫時傷病不宜運動者,行動不便者除外。仍應到課見習聽講;不論無法出席或見習,均須事先向任課教師請假,不到課者,以曠課論。
十二、體育正課教學時,學生應穿著規定之運動服,及運動鞋。
十三、體育成績考查,依本校訂定之體育科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十四、計算學期成績時,如有錯誤,成績更改,任課教師,請在成績更改處蓋章。
陸、運動競賽規定:為鍛鍊學生身心健康,提高其活力,增進其運動技能,並培 養其良好之運動道德與精神。
一、每學年舉辦各項班際運動競賽,包括、籃球、排球、羽球、桌球、田徑賽、拔河賽、路跑賽、水上運動會等項目。
二、優勝班級,頒發優勝錦旗,個人績優者頒發獎牌或獎狀,並酌加體育成績,以玆鼓勵。
三、各項競賽,分別聘請老師及代表隊學生擔任裁判。
四、獎勵學生經常參加校際團體及個人之運動競賽。
五、表現優異者,經本校選拔訓練後,代表本校參加區、市、全國、等各項比賽。
柒、體育教師服務簡則:
一、體育教師應指導學生各項運動之技能,規則及知識,以促進其身心發育與健康;並培養其良好運動態度與習慣。
二、體育教師上課時,應穿著體育服裝。
三、體育教師應協助體育活動(如班際運動比賽及校慶運動會)之辦理。
四、體育教師負有履行體育實施計劃之責。
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高級中學課程標準及體育課實施計畫辦理,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