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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與教學 / 體育課程實施計畫

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推展各項體育活動計畫

一、目的:

(一)推展青年體育活動,鍛練強健體魄,陶冶完美人格。

(二)藉校內運動競賽之推展,以加強運動風氣及學生對運動知識、技能、規則的認知,並進而提昇代表隊之戰力。

二、實施單位:體育組。

三、實施辦法:

(一)正常教學:

1. 每學期擬定體育組行事曆及教學進度、場地分配表。

2. 教學進度依部訂課程標準擬定,由易而難,採漸進式及分段式配合實施教學。

3. 按表操課,以達體育教學及學生體能之均衡發展。

(二)推展校內班際各項運動競賽:

1. 每學年舉辦全校運動會或水上運動會一次。

2. 由體育組承辦班際運動競賽,每學期至少舉辦二至三項,項目包括:籃球、排球、羽球、桌球、拔河、田徑、路跑、水上運動會等比賽。

3. 配合各項運動競賽,舉辦運動裁判講習規則說明會,裁判人員可以訓練社團或學校代表隊成員擔任,進而儲訓體育行政及裁判幹部。

4. 輔導成立各項學生運動社團或班代表隊。

(三)校代表隊之組訓:

1. 由各專長教師負責。

2. 代表隊成員:

(1)由學生運動社團及班代表隊中甄選。

(2)擴大宣導,爭取有興趣及有能力的學生加入代表隊。

(3)成員之組訓顧及學生個人意願、功課壓力、住家遠近等因素,採自由意願,誘導加入不強迫。

3. 代表隊訓練時間: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之前提下,經過導師及任課老師同意後,練習時間安排於:

(1)比賽期:比賽日期的前兩週,實施加強集中練習。

1. 早自習時間。

2. 中午時間。

3. 第八節時間。

4. 放學後。

5. 星期六、日及社團活動時間。

(2)非比賽期:放學後。

(3)寒暑假舉辦體育育樂營。

(4)上述練習時間若經導師及任課老師同意後,練習期間一律給予公假。倘若假藉名義或未依規訓練的學生將議處。

四、訂定獎勵辦法,激勵學生參與。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

六、本計畫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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