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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與教學 / 體育科成績評量辦法

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科成績評量辦法

一、  本校體育成績評量以下列各項辦理:

(一) 運動技能佔百分之五十(50﹪)。

(二) 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佔百分之三十(30﹪)。

(三) 體育常識佔百分之二十(20﹪)。

二、  運動技能成績之考查:

(一) 以不定期測驗方式辦理每學期至少測驗三項。

(二) 評量之項目遵照教育部頒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編定之內容由體育組選定公佈。

(三) 評量之給分標準由體育組參照教育部編高中運動技能測驗手冊,依本校學生測驗成績研訂運動技能成績常模,依本校訂定之給分標準給分。

(四) 本校學生參加校內校外運動比賽成績優異者得於運動技能成績考查予以加分加分標準如左列:

1. 全國比賽第一名加十分;第二名加九分;第三名加八分;第四名加七分;第五名、第六名各加六分;第七名、第八名各加五分。

2. 市級比賽第一名加六分;第二名加五分;第三名加四分;第四、五、六名各加三分。

3. 本市區域比賽及校內比賽第一名加三分;第二名加二分;第三名加一分。

4. 暑假舉行之比賽加分併入第一學期之成績計算;寒假舉行之比賽加分併入第二學期之成績計算。

5. 運動技能成績考查以100分為滿分,累計成績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算。

三、  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之考查:

(一) 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再就學生出席體育課、健身操、課外活動、運動比賽、體育表演等之紀錄及學習態度、服務精神等表現增減其分數。

(二) 分數之增減依本校訂定之辦法評量。

四、  體育常識筆試測驗於每學期測驗一次。

五、  體育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體育常識等三項成績為體育之學期成績,學期成績不及格者,運動技能及體育常識准予補考一次,並於期末交送成績前,完成所有補考作業。

六、  無法參加技能測驗學生之成績考查方式如左:

(一) 申請免測體育術科者,其技能測驗成績評定以書寫報告替代,每學期交報告23篇,每篇主題、字數與任課教師共同研訂定。

(二) 身患暫時性傷病局部項目無法參加測驗者,每項交書面報告一篇作為該項技能測驗評定之評分依據,主題由任課教師依測驗內容訂定。

(三) 評分依實際書寫內容給分最高以不超過70分為原則。

(四) 體育常識及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之評量同一般學生。

七、  本辦法經體育科教學研究會通過,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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