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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標準 / 畢業標準


(相關辦法以實際公告為主,本網站僅供參考)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
  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99課綱~107學年度(107/8/1)(含)『前』之入學學生適用
普通型高級中學三年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98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20學分且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需40學分且成績及格。


108課綱~108學年度(108/8/1)(含)起之入學學生適用
依12年國教108課綱
https://12basic.edu.tw/12about-3-4.php)P
普通型高級中學三年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0學分,
普通班: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需40學分且成績及格。

美術班: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28學分且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需14學分且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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