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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一、為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

    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特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

    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

    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

    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三、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

    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

    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四、本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

    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五、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本校教職員工之在職進修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七、本校之考績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

    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八、本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

    差別待遇。
九、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

    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

    點。除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之外,並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

    規劃與評量方式。
十、本校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

    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

    別之學科領域。
十一、本校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

      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並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

      會,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十二、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

      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並落實檢視實施成果。
十三、本校加強研發並增強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專業能

      力。
十四、本校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

      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十五、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及事件處理另依本校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辦理。
十六、本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決

      議,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公告周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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