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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0613日性平會決議修正通過

100630日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109714日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貳、目的: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規定。
參、防治工作內容
一、校園空間安全規劃
(一)為防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發生, 學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 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二)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參與者。
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
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進行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2.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3.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五)學校應尊重教職員工生之性別特質與性傾向。

三、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一)學校應積極推動防治教育,並針對教職員工生, 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以提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二)利用各種集會或文宣等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與樣態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除依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與學生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款及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九條之規定,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
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程序:

(一)學務處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收件、受理單位,電話:03-4341137,電子郵件: a242@email.nlhs.tyc.edu.tw。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附件1);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三)學校受理單位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應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學務處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收件、受理單位,接獲申訴後,依相關法律通報各該主管機關,通報處理流程如附件2,並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二)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上述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三)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 學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四)學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五)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六)本校學生遭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問題時, 可向各班導師、健康中心、教官室、輔導室等單位求助,被求助單位對求助情事負有保密之責。
(七)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於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八)接獲求助之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諮詢等服務。
(九)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查成立,依相關法令懲罰之。其中,對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態下實施性侵害者,不得以其無拒絕理由,而規避性侵害責任。並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向主管教育行政單位及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之。
(十)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之原始檔案,於調查結束後,文件彌封,送交總務處文書組保存, 保存期限比照密件檔案管理規定保存十年。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三)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教官室學務處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八、禁止報復之警示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三)依規定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記錄及成績考核。
(四)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之機會。
(五)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六)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七)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九、隱私之保密

(一)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學校依法進行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三)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 以公平客觀態度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
十、其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相關事項
(一)通報與追蹤輔導:
1.本校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為通報時,應於加害人已確定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始得為之。
2.通報之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態樣、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3.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二)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1.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2.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 應由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主席命其迴避。
3.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肆、相關處室推動防治工作之分工
一、教務處:
(一)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充實教學內涵,鼓勵教師研發性別平等教育教材,融入各科教學。
(三)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二、學務處:
(一)辦理校園人身安全教育研討活動,加強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
(二)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三)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
三、總務處:
(一)規劃與提供性別平等之教育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二)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等安全要素,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之設施與安全。
(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家、師生職員等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四)協助支援校園人身安全各項活動事宜。
四、輔導室:
(一)協助宣導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活動。
(二)辦理教師進修及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宜。
(三)對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提供心理諮商輔導,但擔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者,應迴避對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五、其他處室:配合教育部及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措施辦理相關活動。
伍、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陸、本規定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1 桃園市立內壢高中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書

別類

□性侵害事件 □性騷擾事件 □性霸凌

 

 

 

 

申請人資料

□被害人

 

□檢舉人

□法定代理人

請填寫

被害人姓名:

與被害人之關係: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

月日

(

  

)

 

身分證統一編(或護

照號碼)

 

 

聯絡電話

 

服務或就學單位

 

 

職稱

 

()

 

 

 

  

 

 

 

 

 

申請事實內容

行為人姓名(害人)

□不詳

行為人服務或就學單

□知悉單位名稱: 連絡電話:

□無

□不詳

□曾於

□不曾

年 月  日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其他方式,向

提出□調查申請□報案□訴訟陳情。

事件發

生時間

 

□上午

□下午

 

 

事件發

生地點

 

事件發

生過程

 

請求

事項

(申請人對處理的期待與要求)

相關

證據

 

 

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日期:

備註

1. 委任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學校或主管機關經證實申請人有誣告之事實, 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2.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獲檢舉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裡,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禮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3.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名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書申復。

4.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5. 在申請程序中,申請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請事件或其牽連

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學校性平會。

                   

(背面)

收件單位

單位名稱

 

收件人員

 

職稱

 

連絡電話

 

接獲申訴

時間

        上午  

下午   分  

 

以上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申請人認為無誤。

紀錄人間名或蓋章:

備註

*收件人員需熟讀備註

1.     本申請書填寫完畢後,「收件單位」應影印 1 分予申請人留存。

2.     本申請書所在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於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3.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獲檢舉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4.     在申請程序中,申請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請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級通知學校

性平會。

 

謹陳

員會民國      


附件 2

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表

 

 

 性侵害防治

 中心

醫療服務、保護扶助、暴力防治

 

 

 

 

 

 

 學務處

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立即報告校 長,並通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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