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閱覽使用須知暨圖書館借閱規則
第一次修訂日期101年8月8日
第二次修訂日期107年9月12日
第三次修訂日期108年10月2日
第四次修訂日期109年12月16日
第五次修訂日期110年9月22日
第六次修訂日期111年9月26日
113年2月20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本館為發揮學校圖書館的教育功能,鼓勵師生閱覽,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館藏書採開架式,所藏圖書、期刊、雜誌資料專供本校教職員工生暨館際合作單位員工閱覽使用。
三、凡本校師生暨館際合作單位員工均可於本館開放時間內進館閱覽使用。
本館圖書室開放時間如下:
一樓閱覽室:早上8:00至17:00(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通知)。
二樓書 庫:早上8:00至17:00 (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通知)。
國定假日及假日休館。
寒暑假時開放時間另行規定。
四、架上圖書可自行取閱,閱畢後請務必依分類放回原處或書車,如需外借,應向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後方得將書刊攜帶離館。
五、班級借書證每次可借閱班級人數或班級套書書箱之書籍量,借閱期限為一個月,得辦理續借,展延借期以一學期為限。
六、學生借閱以5冊為限,借閱期限為14天。
圖書館志工借閱以8冊為限,借閱期限為21天。
教職員工借閱以10冊為限,借閱期限為28天。
期滿如無人預約,且尚未逾期,得再辦理續借一次。
七、預約書籍後,請於接獲館方預約書到館通知單時,於二天內到館洽借,逾期不再保留。
八、所借之圖書,無論是否到期,於學期結束前或教職同仁離職離校前,一律歸還。
九、教職員工生請攜帶學生證、教職員工證辦理圖書借閱。
十、借閱之圖書資料請妥加愛護,如有遺失、污損、缺頁等情形,應依本校《圖書及非書資料遺失或破損賠償辦法》辦理賠償實物。
十一、未經出借手續即將圖書資料攜帶離館者,依校規議處。
借閱圖書資料逾期不還者處以停止借書權,停權期自逾期日起至已借之所有圖書資料歸還日再加上全部逾期天數止。
圖書館每週發放催書通知,具學生身分者如仍未歸還,第二次催書通知將同步通知導師,並須受正向輔導管教乙次,如迄第三次催書通知前仍未歸還者,則須再受正向輔導管教兩次,並採累計,直至圖書資料歸還為止。
十二、讀者如需複印資料,請自備零錢至影印服務區執行,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費用,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
十三、禁止攜帶食物、飲料進入館內;並請共同維護館內安寧,勿大聲喧嘩或討論,離開時請將座椅擺置整齊。
十四、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