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受文者: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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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09011929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各高級中等學校為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於各學期規範「學習歷程學校平臺」學生上傳及教師認證「課程學習成果」之截止期限一案,請確依說明辦理,並請確實尊重學生上傳之意願,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59117號函(正本計達)辦理。 |
二、 | 為避免學生於學期末時,既須準備定期評量考試,又須同時完成並上傳「課程學習成果」至「學習歷程學校平臺」,並讓教師有充分的認證作業期程,爰除三年級第2學期以外,旨揭作業期程均應至少延長至該學期「休業式結束後2週」。 |
三、 | 承上,有關三年級第2學期貴校「學習歷程學校平臺」開放學生上傳及教師認證「課程學習成果」之截止期限,教育部刻正通盤研議規劃,將另案通函請貴校配合辦理。 |
四、 | 另貴校應確實尊重學生之個別意願,給予每位學生上傳檔案至「學習歷程學校平臺」之彈性,重質不重量,不得強制要求每位學生應至少上傳之件數。 |
五、 | 請貴校同步轉達進修部知照,另請轉知學校系統廠商配合辦理,以保障學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