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第 53屆國立暨縣(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分區科學展覽會實施計畫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辦理。
二、宗旨:
(一)激發學生對科學研習之興趣與獨立研究之潛能。
(二)提高學生對科學之思考力、創造力,與技術創新能力。
(三)培養學生對科學之正確觀念及態度。
(四)增進師生研習科學機會,倡導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研究風氣。
(五)改進高級中等學校科學教學方法及增進教學效果。
三、辦理方式:分為學校科學展覽會與分區科學展覽會兩階段辦理。
四、參加對象: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縣市立完全中學等學校科學展覽會所選拔入選優勝學生作品參加。
五、參展件數:
(一)各學校入選優等作品參加分區展覽件數如下:29班以下選送至多 6 件,
30~39 班選送至多 8 件,40~49 班選送至多 10 件,50~59 班選送至多 12件,60 班以上選送至多 14 件。
(二)設有數學資優班、自然資優班、數理資優班或國科會高瞻計畫高瞻班之學校,得增加學校送展件數總數 1 件 (各資優班別不累加計算)。
(三)各分區承辦學校,得於本屆增加報名作品 1 件。
(四)學校班級數認定方式,夜間部(進修部)班級數不列入學校總班級數計算,惟如有夜間部(進修部)學生參與,各校欲將夜間部(進修部)班級數列入計 算,須另行函報承辦單位,審核通過後方得增加至多一件參展件數。
(五)各學校入選優等作品應於各分區承辦學校舉行評審日期 1天前自行送達各分區展覽會地點佈置。
六、展覽組別:
(一)高級中學組(簡稱高中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參加。
(二)高級職業學校組(簡稱高職組):高級職業學校或類科學生參加。
七、展覽科別:
(一)高中組:
1.物理。
2.化學。
3.生物(生命科學)。
4.數學。
5.地球科學。
6.生活與應用科學。
(二)高職組:
1.機械。
2.電子、電機及資訊。
3.化工、衛工及環工。
4.土木。
5.農業及生物科技。
八、分區承辦單位、展覽日期、參加地區及選送參加全國科學展覽會作品件數:
|
九、評審:
(一)學校科學展覽會:評審人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科學教師或各科學者專家擔任。
(二)分區科學展覽會:
1.評審委員: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聘請合格專任教師及大專院校助理教授(含)以上人員、各區以外高級中等學校專任科學教師擔任評審委員,分科辦理評審,每科評審委員應聘請 2 位(含)以上。各承辦單位得提供建議名單。
2.時間:各區於評審日期當天上午 9時開始評審。
十、注意事項:
(一)學校科學展覽應自每學年開始即積極規劃辦理,鼓勵學生於社團或其他活動中進行,重視其平時研究過程,指導教師並應輔導學生擬訂長期研究計畫、訂立作業範圍及設計工作進度,研究作品之內容應以學生就學當年教材內容所做之科學研究為主且研究主題應配合教材由學校及住家附近之環境中取材。
(二)學校科學展覽應於各區科展報名日期之前舉辦完畢,並由各分區承辦單位訂定期限將作品件數統計表(附件一)、送展清冊(附件三)、作品送展表(附件四)、說明書封面(附件五)、說明書內文(附件六)送各分區承辦單位,各分區承辦單位於 5 月底前將該區送展清冊送本署。
(三) 各校所送作品送展清冊應審慎填寫,若由不同學校學生共同完成之作品,僅能以第一作者就讀學校報名代表參賽。薦送全國科學展覽會之優勝作 品,不得更改作者。作者對原作品相關內容資料有修正者,應於全國科
學展覽會報名前,函報地方科學展覽會主辦單位核定後,始得為之。
(四)每位學生限報名1件作品參展,在研究過程中,全程參與研究,並須到場說明。
(五)參展作品之指導教師至多2人,且應為現職任教於公私立中小學校之合格教師或經合法任用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或實習教師,已退休教師不得擔任參展作品指導教師;參展作品之第一指導教師以由第一作者同校教師擔任為限。教師可跨縣市或跨校擔任參展作品指導教師,但須取得原服務學校之許可。
(六)每件作品作者至多3人,評審期間每件作品列名作者到場說明並回答評審委員問題,說明時得使用筆記型電腦輔助展示;到場說明之學生,不得穿著校服、標示有校名、校徽或個人姓名之服裝;無人到場說明者,不予評審。
(七)綜合高中學術學程學生限參加高中組。
(八)已參加全國競賽以上之得獎作品,不得再參加展覽。參展作品屬延伸性研究,應於參考資料中說明。
(九)高級職業類科學生或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學生可跨組報名高中組。
(十)參展作品嚴禁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一經發現或經檢舉,經評審委員查核屬實者,主辦單位應取消其參展資格(含成績)。對已得獎者除應撤銷其所得獎勵並追回已發之獎金、獎狀、獎品外,並通知有關單位及學校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酌予議處;若有檢舉事件經查證屬實者,則依上開規定辦理。
(十一)參加展覽作品規格請參照全國科學展覽會規格製作:參展作品說明板為「ㄇ」型,海報規格限定為左右兩側各寬
(十二)各分區科展承辦學校應於 102年 5月底以前辦理完畢,同時通知入選參加全國科展人員。
(十三)各分區獲選代表參加全國科展作品,經分區評審後,不得更換或增加指導教師與參賽學生名單。非經評審同意並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備,亦不得任意更改送件作品名稱。
(十四)各分區科展承辦單位應於 102 年 6 月 20 日前,依「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之肆、全國科學展覽會有關規定,通知入選學校辦理有關事項,並依據十、注意事項,將展覽會作品件數統計表(附件二)、 參加全國科展作品送展清冊(附件四)及電腦檔案(MICROSOFT EXCEL 可開啟之檔案)各 1份,連同作品說明書及電腦檔案(附件六、七、八; 每件作品書面說明 4 份、PDF 與 WORD 電腦檔案各 1 份,電腦檔案大小 限
(十五)為增加優秀作品觀摩機會,各分區科展佳作以上作品可於作者及指導教師同意情況下,放置於分區承辦學校網路空間進行線上展覽 (同意書合併於附件四)。
(十六)學生參與科展作品研製,可同學層跨校組成研究團隊,但不得跨組參展(高職組可跨高中組),每位學生限報名乙件作品參展。
(十七)同學層跨校研究團隊之作品獲獎時,其團體成績採計以第一名作者係屬之學校。
十一、經費:
(一)學校科學展覽會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專款或在有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分區科學展覽會所需經費在編列各承辦學校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獎勵:
(一)特優:每件作品頒發獎金貳仟元,並取得該分區參加全國科展之代表權。實際錄取件數由評審委員會斟酌參展件數及實際狀況決定之。
(二)優等:每件作品頒發獎金壹仟元,為該分區參加全國科展之備選作品,由評審委員訂定名次及遞補順序。若特優作品放棄全國展參賽代表權,則由優等作品依序遞補。實際錄取件數由評審委員會斟酌參展件數及實際狀況決定之。
(三)佳作:每件酌發獎學金或獎品,實際錄取件數由評審委員會斟酌參展件數及實際狀況決定之。
(四)凡參加分區科學展覽,經評列為特優作品之指導教師(每件不得超過 2 人)每人每件記功 1次嘉獎 1次,優等每人每件記功 1次,佳作則每人每件嘉獎 2 次。
十三、本計畫經簽奉核准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辦理。
附件一:學校科學展覽會作品件數統計表
校名:
地址: 電話:
舉 辦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全校班級數: 在籍學生人數: | |||||
類 別 |
科 別 |
參 展 件 數 | 入 選 優 良 作 品 件 數 | 入 選 參 加 地方展件數 地 方 展 件 數 |
備 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校長: 承辦人: 日期:
填表說明:類、科別填寫請依下述順序填寫
一、高中組請依物理、化學、生物、數學、地球科學、生活與應用科學順序填寫。
二、高職組請依機械、電子電機及資訊、化工衛工及環工、土木、農業及生物科
技順序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