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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規 則

第一章:通 則

第一條: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係指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入、支

        付、保管及帳表登記、編製等事項。

第二條:出納組長及職員除應依法任用外,並應具備妥實保證。

第三條:出納組應置備下列各項簿籍:

    一、現金出納簿,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出或收支結存各項簿籍。

    二、票據、有價證券登記簿。

    三、零用金備查簿。

第四條:出納組應根據合法之會計憑證,辦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

        之收付、轉移、登記及保管事項。

第五條:出納組之庫存現金,不得墊作各項借支。

第六條:出納組為代收各項收入,除填製統一收款收據外,並應通知

        會計室憑證入帳,填製統一收款收據,除經收人員簽章外,

        並應由會計主任、校長簽章。

第七條:出納組人員於執行收付後,應隨時登入現金出納備查簿或有  

        關簿籍,不得稽延。

第八條:出納組應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連同國

        庫對帳單、國庫存款明細及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送會計室核

        對及校長核章。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與結存數目,應於月終

        編製月報表。

第九條:校長對出納組所保管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應指派專人

        會同會計主任作定期及不定期之盤點。

第十條:員工薪資、兼代課鐘點費及差旅費之請領發放暨代扣各項保險

        費、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解繳。

第十一條:編制各項所得稅繳款書及年終所得扣繳憑單。

第十二條: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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