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通 則
第一條: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係指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入、支
付、保管及帳表登記、編製等事項。
第二條:出納組長及職員除應依法任用外,並應具備妥實保證。
第三條:出納組應置備下列各項簿籍:
一、現金出納簿,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出或收支結存各項簿籍。
二、票據、有價證券登記簿。
三、零用金備查簿。
第四條:出納組應根據合法之會計憑證,辦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
之收付、轉移、登記及保管事項。
第五條:出納組之庫存現金,不得墊作各項借支。
第六條:出納組為代收各項收入,除填製統一收款收據外,並應通知
會計室憑證入帳,填製統一收款收據,除經收人員簽章外,
並應由會計主任、校長簽章。
第七條:出納組人員於執行收付後,應隨時登入現金出納備查簿或有
關簿籍,不得稽延。
第八條:出納組應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連同國
庫對帳單、國庫存款明細及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送會計室核
對及校長核章。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與結存數目,應於月終
編製月報表。
第九條:校長對出納組所保管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應指派專人
會同會計主任作定期及不定期之盤點。
第十條:員工薪資、兼代課鐘點費及差旅費之請領發放暨代扣各項保險
費、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解繳。
第十一條:編制各項所得稅繳款書及年終所得扣繳憑單。
第十二條:其他有關出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