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1070926家長代表大會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定名為「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以協助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發展學校與社區和諧關係,促進校務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3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成章四街120號(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校內)。
第4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一、本會所稱「家長」,指在學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二、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第 二 章 組織及任務
第 5 條 本會下設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第 6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事務及協助推展,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家長代表)。
三、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機制,建立親師共識。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7 條 家長代表大會置家長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出,每班至多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然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本校有特殊教育學生,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家長代表。
第 8 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聽取校務及家長會會務執行報告。
六、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家長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9 條 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由家長代表於家長代表大會時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以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
家長委員會應至少各置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一人,辦理經費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本校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委員增加一人,並由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互選之。
第 10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二、執行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報告本學年會務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四、研擬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件。
六、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推選常務委員。
八、推選代表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九、選舉或罷免家長會長。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 11條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於家長委員會每學年第一次會議時互選之,其人數為家長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
第 12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聘任。
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任會長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次年十月三十一日。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得代表學校家長會參加市級家長會長協會組織。
第 13 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置幹事二人,委請學校教職員工兼任,辦理日常會務。
本會為提供教育諮詢並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聘期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 三 章 權利及義務
第 14 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家長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 15 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16 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會議,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為召集人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17 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會長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前項會議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第 18 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通知家長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家長代表大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有四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家長代表及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19 條 家長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代表大會舉行後二週內召開,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會長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常務委員會議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20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另定之。家境清寒者,免繳。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其支用由本會自行辦理。
前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並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捐贈者如有參與學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案,本會對其當學年度捐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 21 條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學環境。
四、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交流活動。
五、師生獎助及慰問。
六、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第 22 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以本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家長委員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