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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顧問團 / 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校務發展顧問獎勵師生績優及安心就學實施辦法

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校務發展顧問獎勵師生績優及安心就學實施辦法

114129日主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師生爭取榮譽,激發進取奮發愛校精神,培養創新思維與激發潛能,特訂定「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校務發展顧問獎勵師生績優及安心就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對象:本校師生。

第三條  (學生部分)學生以本校名義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的校外競賽,但不包含運動競賽、社團競賽。

一、國際性競賽:主辦單位為國外或國際性組織授權之學術競賽,須有三個國家以上參賽(不含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且參賽須達50隊以上或作品達100件以上。

二、全國性競賽:超過三縣市之全國性對外公開比賽,且參賽須達10隊以上或作品達50件以上。

對前項校外競賽項目有疑義者,由主管會議認定之。

三、獎助學金:鼓勵努力向學,家境困難的學生,該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70分,未有獎懲紀錄(含銷過紀錄)

第四條 (教師部分)

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性、全國性競賽,成績卓越。

教師參加教育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競賽取得優秀成績。

實驗班級資優班錄取國立大學成績績優導師獎勵。

相關國際性競賽、全國性競賽依前條例說明。

第五條 本要點之獎勵標準與審查原則如下:

一、獎勵標準之金額上限如下:

1.國際性競賽獎勵金:第一名壹萬元、第二名捌仟元、第三名陸仟元。

  全國性競賽獎勵金:第一名伍仟元、第二名肆仟元、第三名參仟元。

2.所獲獎項非前三名次但屬含特殊榮譽獎項者,獎勵金視預算另行審議之。

3.國際競賽未達三個國家參賽,獎勵標準比照全國性競賽。

4.前列獎金如主管機關已頒發則依本獎勵辦法減半核發。

二、獎勵名額與獎勵金額得以當年度校務發展顧問經費預算編列支應,獎勵額度將視預算與獲獎競賽之影響力與競爭力由審查委員會另行審議。

三、合作團隊獎勵金之分配得平均分配或共同約定分配。

四、同一作品於同學期重複競賽僅可擇一申請獎勵。

五、學生獎助學金發每名學生每學期參仟元為限,核發金額由審查委員會另行審議。

第六條 申請與審核程序:

由承辦人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二、申請獎勵應檢具資料如下,如資料不齊,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

1、獎勵補助申請表(附件)

2、競賽報名表。

3、競賽邀請函、競賽辦法、簡章或活動流程表等。

4、參賽佐證紀錄(需含照片、圖說,或其它可資證明參賽之文件)

5、獲獎證明文件(如獎狀、獎牌等)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三、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校一級主管擔任審查委員。審查委員如因故無法出席,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申請人所提申請獎勵之校外競賽成果,如涉及偽造、抄襲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重複申請等不當情事,收回獎勵金並依校規處置。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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