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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校務發展顧問團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41016日通過

第一 

第一條

本團鼓勵對教育公益有興趣家長及社會賢達,積極主動關懷、回饋社會,為促進本校教育品質提升,強化學校決策參考依據,整合各方資源與意見,特設立顧問團,並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團定名為『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校務發展顧問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三條

本團依據學校發展需要及相關法規設立,為學校提供諮詢、建議與協助。本團設於家長會辦公室,與家長會合作,協助校務推展

第二  織與職責

第四條

本團由下列成員組成:校友代表、家長代表、產官學界代表、其他經校長邀請之專業人士,其團員總數不得超過31人。本團設立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處理團務相關事務。

第五條

本團主要職責如下:

()就學校發展方向與重大計畫提出建議。

()提供課程、升學輔導、學生事務等意見。

()協助連結校外資源,促進產學合作。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支援學校活動、充實教育設備改善與改善學習環境計畫。

()師生獎助及慰問。

()其他有助於學校發展之事項。

第六條

()本團團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本團團員由校長提名聘任之。

第三章 運作方式

第七條

()本團原則上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例會。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團長或其指定代表主持。

第八條

(一)會議應有過半成員出席方得開會。

(二)議案以出席人數過半同意為通過原則。

(三)有需要者得邀請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第九條
本團設秘書,負責召集、紀錄、聯絡等行政事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團所需經費由團員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十一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顧問團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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