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校務發展顧問團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鼓勵對教育公益有興趣家長及社會賢達,積極主動關懷、回饋社會,為促進本校教育品質提升,強化學校決策參考依據,整合各方資源與意見,特設立顧問團,並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團定名為『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校務發展顧問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三條
本團依據學校發展需要及相關法規設立,為學校提供諮詢、建議與協助。本團設於家長會辦公室,與家長會合作,協助校務推展。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本團由下列成員組成:校友代表、家長代表、產官學界代表、其他經校長邀請之專業人士,其團員總數不得超過31人。本團設立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處理團務相關事務。
第五條
本團主要職責如下:
(一)就學校發展方向與重大計畫提出建議。
(二)提供課程、升學輔導、學生事務等意見。
(三)協助連結校外資源,促進產學合作。
(四)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五)支援學校活動、充實教育設備改善與改善學習環境計畫。
(六)師生獎助及慰問。
(七)其他有助於學校發展之事項。
第六條
(一)本團團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二)本團團員由校長提名聘任之。
第三章 運作方式
第七條
(一)本團原則上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例會。
(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會議由團長或其指定代表主持。
第八條
(一)會議應有過半成員出席方得開會。
(二)議案以出席人數過半同意為通過原則。
(三)有需要者得邀請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第九條
本團設秘書,負責召集、紀錄、聯絡等行政事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團所需經費由團員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十一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顧問團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