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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簡介 / 規章辦法 / 自主學習推動暨實施規範

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自主學習推動暨實施規範

108年615日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1條 依據教育部10311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暨教育部1072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訂定。

2條 本要點之目的如下:

一、依據課程綱要總綱,培養學生自主行動能力。

二、擬定自主學習實施策略,落實自主學習精神。

三、結合親師及各處室力量,共同推動自主學習。

第二章 自主學習推動委員會

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21人分別如下:

一、校長為主任委員,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圖書館主任為執行秘書,負責統整各處室應辦理事宜,並召開學生自主學習推動委員會議。

三、委員為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主任教官、家長代表、各領域自主學習指導教師共12人、課程諮詢教師代表1人。各領域自主學習指導教師由教學研究會議推選2人,任期1年,得連任。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選,任期1年,得連任。課程諮詢教師代表由符合資格者,經校長遴聘後出任。

4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訂定及修正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審核、實施等相關規範與事宜。

二、審核學生自主學習計畫。

三、學生自主學習成效考核。

5條 為推動自主學習,本委員會為下列分工,各組相關會議得由承辦處室召開,並得邀請專業人士參與。各組分工如下:

一、學生計畫審議小組

(一)承辦處室為圖書館。

(二)工作項目如下:

1.召開初審會議。

2.擬定實質審查規範。

3.針對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進行實質審查。

4.將通過審查學生名單造冊,送本校自主學習推動委員會複審並進行編班。

(三)本小組成員為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家長代表、領域代表、課程諮詢教師。

二、學生輔導諮詢小組

(一)承辦處室為自主學習指導教師。

(二)工作項目如下:

1.提供課程輔導諮詢、引導及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協助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初審、完成學生自主學計畫之初審送件、按週(月)次檢視(批閱)學生自主學習歷程紀錄、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協助學生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2.指定學生負責擔任自主學習小組之各項工作,包含:指定學生自主學習班級日誌之負責同學、進行學生出缺點名與通報。

3.檢核、登載學生填寫之課程諮詢輔導表。

4.協助將學生學習成果列入學習歷程檔案。

5.提供生涯輔導。

(三)本小組成員為課程諮詢教師、輔導主任、各領域自主學習指導教師共12人。

三、學生事務管理小組

(一)承辦處室為學務處。

(二)工作項目如下:

1.學生自主學習期間之出缺勤管理。

2.幹部訓練以協助上課點名及環境整理事宜。

3.因應學生緊急或突發狀況。

(三)本小組成員為學務主任、主任教官、各領域自主學習指導教師共12人。

四、學習資源規劃小組

(一)承辦處室為圖書館。

(二)工作項目如下:

1.建置及維護學生自主學習資源及平台。

2.經學生同意,公開學生學習計畫與成果,供其他學生參考。

3.自主學習空間之提供與維護。

4.成果發表之規畫。

(三)本小組成員為圖書館主任、總務主任、教務處、各領域自主學習指導教師共12人。

6條 本委員會各項會議決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公布與執行。

第三章 實施方式

7條 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其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18節,並安排於1學期或1學年內實施(不可跨學年)。

8條 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計畫,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應於首次提出自主學習計畫前,參加學校辦理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撰寫暨申請說明會,並依據規定格式,撰寫自主學習計畫進行審核。

二、學生應於規定指定時間內,經家長同意後,向圖書館提出自主學習計畫申請。

三、學生自主學習得採個人或小組(3人為上限)方式,進行專題(書)、議題或創新實作等學習活動,但不包含活動性社團之授課內容。

四、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實施,記錄自主學習情形,按週(月)次或規定時間繳交自主學習歷程紀錄,並於自主學習計畫完成時於學校規定時間內,交回個人學習計畫成果報告書,並自行登錄於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多元表現」項目並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五、自主學習可選擇的場域以當學年度公告為主,不可於校外進行。

六、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項目包含:申請名稱、申請內容、執行進度、預期成果、需要設備、發表方式等,格式詳如附件一。

9條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與審查,辦理原則:

一、自主學習計畫以學期為單位申請。

二、高一新生於高一上學期指定時間內提出高一下學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舊生於指定時間提出申請計畫。

三、申請及審議流程如下:

(一)圖書館於高一上學期彈性學習時間辦理學生自主學習計畫撰寫暨申請說明會,於期限內收件高一新生與舊生之申請計畫後,進行項目及格式審查。未通過審查者,於收到通知後2日內補交至圖書館複審。

(二)圖書館將項目及格式審查通過者造冊,連同申請書送學生計畫審議小組實質審查。

(三)學生計畫審議小組審查通過者,經自主學習推動委員會複審確認後,圖書館將通過學生造冊編班,送學生輔導諮詢小組、學生事務管理小組、學習資源規劃小組備查。

四、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審查至遲於開學前一週內完成,公布結果,並由圖書館公告編班及地點。

五、學生自主學習成果得列入下次申請實質審查之參考。

10條 圖書館得視學生自主學習需要,排定指導教師,其指導原則如下:

一、協助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審查。

二、負責學生自主學習出缺點名與通報,按週(月)檢視學生學習記錄與了解進度。

三、協助辦理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發表,檢核學生自主學習成果是否完成。

四、指導教師可提供學生諮詢,不需負責學生自主學習成果品質。

五、教師指導之學生每班別不得低於12人,並核實支給鐘點費。

11條 學生自主學習輔導與管理,辦理原則:

一、學生自主學習期間之出缺勤管理由學務處負責,學生須依據本校「學生請假暨缺曠規則」辦理請假事宜。自主學習時間不得以個人申請「公假」外出為原則。

二、自主學習場地由圖書館安排與公告。

三、學生自主學習均以「班」為單位進行管理,可原班或依性質進行編班。

四、如學生於學習中,經場地或設備主管單位及指導教師同意後,得使用其他場地或設備。如需使用實驗室及設備,需由教師陪同下進行。

五、學生自主學習之指導教師,依下列原則提供學生協助:

(一)指定學生負責擔任自主學習小組之各項工作,包含:指定學生自主學習班級日誌之負責同學、進行學生出缺點名與通報。

(二)指導教師可提供學生諮詢、引導及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協助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初審、完成學生自主學計畫之初審送件、按週(月)次檢視(批閱)學生自主學習歷程紀錄、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籌備自主學習成果發表、協助學生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督導學生登錄學生自主學習成果。

12條 學生自主學習成果得於導師、指導教師或學生輔導諮詢小組協助下,列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第四章 其他事項

13條 學生自主學習期間,需遵守學校規範,如有學校規劃之重要活動,須全程參加,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由拒絕參與學校活動。

14條 本要點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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