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內壢高級中學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辦法
110年10月12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鼓勵本校教職員工生積極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並將性別平等觀念深化於校園,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全校教職員工生。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具有下列各款優良事蹟者,得予以獎勵:
- 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行政業務承辦單位提出相關建議提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採行或列入次學年度實施計畫者。
- 研擬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政策、計畫、法規,經實施具有成效者。
- 執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政策、計畫,具有成效者。
- 針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提出興革意見,經採納實施有成效者。
- 任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參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業務運作有優良表現者。
- 參與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調查或防治工作有功者。
- 規劃或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有功者。
-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有功者。
- 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材有優良表現者。
- 其他參與性別平等相關活動有功者。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之獎勵標準者,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獎通過後,移請權責單位核辦。
第五條
本校教師之敘獎除依本辦法之規定外,仍需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提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或依「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管理辦理法」第8條辦理。
第六條
本校性別平等相關敘獎案依上述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敘獎。
